现代宪法以个人的自由发展为其核心,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以及为了保障权利而设计的分权体制都以其为出发点。
中央电视台就是造舆论的一个工具。这也是我所主持的国家课题研究中追求的特色。
六个城市的妓女调查报告,很多人都是出于无奈和被迫。但问题就在于,这样的立场是不是表明卖淫不仅是不违法的,而且在道德上是合理的?合法化表明了法律的立场,就像我们在医学中讨论安乐死合法化一样。以下做几点自我批评,对本文局限性进行说明。(4)决不应该损害她们的人格和尊严。这些问题需要我们回去好好的思考。
第二,他把卖淫与雇佣劳动相提并论。在现在不完备的社会里面我们能做什么呢?抓大放小嘛。社区戒毒若不给人员、经费,如果不给用药,要戒毒是一句空话。
今天我们还要讨论卖淫嫖娼这个敏感问题,学术无禁区,都可以探讨。在春秋战国时代,不能享有性生活的人会比现在还多,所以王如好色,与百姓同之,可以作为国王的一项仁政。冯卫国教授回应:邱老师提到社区这个概念,我觉得这个问题非常重要。人类的选择是自由的,不存在分配的问题。
他吸食两次但还没有成瘾,你把他强制隔离戒毒,有什么毒可戒呢?还是应该尊重医学上成瘾的诊断标准。邱仁宗教授最后回应:到底为啥吸毒需要好好研究。
即使他三番五次的做,这一部分人也是极少极少的。那么,在卖淫不可能消灭时,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政策呢?恩格斯就批评了当时欧洲政府对妓女采取的政策,即利用强制的手段,通过法律和警察的卑鄙行径而使她们完全堕落。但是,要把色情业在我们社会全部消灭得一干二净是不可能的。性的自由化就是双方是同意的、私密的、成年人之间的行为。
但是由于现在戒毒医院和公安并网,很多人都不愿意参加美沙酮门诊。《禁毒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吸毒成瘾人员有拒绝接受社区戒毒。要不断地评估毒瘾者自控能力和行为能力怎么样,如果有能力就自己同意。教育它主要体现的是软性的、说服的过程。
所以,问题不在于卖淫嫖娼者本身,而在于公安机关执法的问题。应该终止对使用某些毒品的人的污名化和歧视,并将依赖毒品的人视为病人而不是犯人对待。
致谢:西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刘治学、李晓曦、郭志分别根据会议录音整理出4万余字初稿,褚宸舸在此录音整理稿基础上进行筛选、简炼、修改,最后予以定稿。出来之后反而更坏,对我们的社会危害更大,然后带动一些灰色的、潜规则的经济链条大行其道,然后人权受到更严重的侵犯。
但吸毒成瘾的行动(例如不计后果的强迫性觅药行为)不是他们自主选择的结果,是毒品侵犯脑后的症状,这时吸毒成瘾者已经被毒品剥夺了自主性,他们是无可选择,因此他们对药瘾发作时的行为没有责任。段万金律师回应:卖淫在我们国家被认为是一种违法行为。这也是我所主持的国家课题研究中追求的特色。最后,鼓励学校、公共卫生专家、民间组织的参与,禁毒部门和相关组织应该形成伙伴关系。实质上,卖淫也分为两类,一种是从农村出来的、没有一技之长,本来到城市是追求新的生活,到了之后才发现举目无亲,任何社会资源都没有,最后唯一赖以生存的就是她们的身体。性工作首先有两点难以挑战。
既然是实践中的做法,那么也许用废除的方式更好一些。比如说东莞事件、黄海波事件中,网上很多人支持的现象,可能说明公民对性、对卖淫嫖娼观念、心态的变化。
《行政强制法》已经出来了,收容教育如果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在《行政强制法》上却没规定。国外基本上著名的法学家都是法律伦理学家。
中央电视台引导这个,是非常糟糕的事。国内很多团体都认为卖淫嫖娼就是违法行为,他不认为是一种道德行为。
该款甚至规定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等情况的,将被做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也就是说,强制隔离戒毒后可以无限期再次被强制隔离戒毒。再次,毒品政策的制订和实施应该是全球分享责任,但也需要考虑不同国家的政治、社会和文化现实。因为成本过高,无法算计和执行,你怎么判断它呢?与其分层,不如分类,对吸毒者来说就分两类,吸毒者本身就是病人,应该用病人的这套方式去治疗他,而不应该罪刑化。只要有机会,就会复吸。
卖淫到底错在什么地方?说不违法好像我们在座的学者似乎是有共识的。前几年我曾经看过一个报道,北京市公安局某领导说,吸食摇头丸的只要抓住两次就强制隔离戒毒。
(应作者要求,《纪要》仅反映其发言核心观点) 褚宸舸副教授回应:王麟老师对这个问题有一个比较系统缜密的思考。应该是以社区为主导,来矫正罪犯。
翟晓梅教授回应:您的立场就是,卖淫、性交易这件事情并不属于法律所管辖的方面,用公权力干预私领域的时候它带来的弊是远远要大于利的。第二,违法行为和处罚不适当。
第二,社会上一些残疾男性,一些矮丑矬屌丝他们的性欲望得不到满足问题。目前来说,吸毒治疗未被纳入医保,因为现在政府并没有把吸毒人员当病人,公安机关只是认为他是违法犯罪分子。行政法学讨论违法行为的强制、处罚、矫治问题。真正严重的问题就要法院定罪,像贪污、腐败,限制人身自由的问题。
因此,收容教育制度仅仅在实践操作中存在。总之,我非常感谢在坐的各位老师来参会,特别是邱老师,年龄很大仍然坚持下来,还有参与会务帮忙的四位同学。
西北政法大学科研处处长博导冯卫国教授、行政法学院副院长姬亚平教授致辞。因此,91年《决定》与《行政处罚法》发生了冲突,如果发生冲突的话那就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该执行的是《行政处罚法》,而不是91年《决定》。
我们的社区就是居委会村委会。首先,我们对性工作者采取什么样的一种性的规制?性是一种与个人高度相关的隐私,规制性行为是非常困难的。